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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能否为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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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能否为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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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能否为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不能成为其委托辩护人,但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帮助其

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

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按该条规定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是被告人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只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

人的范围之1,但是否委托还是要由被告人行使委托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1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按照这条规定,在刑事侦查

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只能由本人聘请,而不能由近亲属代为聘请。《关于刑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96条作了解释,允许犯

罪嫌疑人近亲属代为聘请律师。规定的内容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

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但该规定仅指侦查阶段,而且也未明确所在单

位的委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