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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刑事律师商议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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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刑事律师商议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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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在形式上可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因为,一是知识产权是国家为激励创新、促进知识财富增长而设立的制度产品,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二是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所设置的私人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强权利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如果构成滥用行为,就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遭受利益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第二条“知识产权”项下,列举了作品、发明、标记等智力活动领域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受公约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处于并列位置。对此,也有学者提出置疑。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权”在语义上容易产生误解,如果作为权利看待也只能在规定意义上使用。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只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就其实质属性而言,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或诉求。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其法律调整功能的有限部分,受该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与知识产权无关。因此,将反不正当竞争归类为知识产权本身,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他们二者的区别: (一)虽然都体现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不当竞争的干预,因此属于经济法部门法;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属于民法部门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防止过度竞争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损害。知识产权法是以个人为本位,防止他人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由国内规范组成,而知识产权法有国内规范与国际条约组成。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程序不同。知识产权法有专门的机关,如商标委员会、专利委员会。 (五)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少技术性规范。 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定义后,我们在往后的生活中能够轻易的理解它们各自的相关用处及涵义。能够正确的运用到我们相关的生活中去,使我们获得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如您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