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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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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什么?

* 来源 : * 作者 : 铜陵刑事律师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什么?

大家保通过收集资料,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1,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可准

予保外就医:

1、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

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2、各种器质性**病(风湿性**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病、高血压性**病、心肌病、心

包炎、肺源性**病、先天性**病等),**功能在3级以上。

器质性**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2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

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3、高血压病III期。

4、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

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

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

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

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

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

脑外伤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

动脉炎等。

12、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

、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

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

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

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1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17、肺、肾、肾上腺等器官1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1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

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1个肢体功能丧失、

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20、双上肢、双下肢、1个上肢和1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

重。

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6个以上者。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

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

下肢或双上肢或1个上肢和1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

、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

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1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

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2、3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

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

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1种职业性疾病。

28、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1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29、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30、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