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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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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 来源 : * 作者 : 铜陵刑事律师

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新修改]

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是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之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 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