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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应如何处理题目的复函(闽劳社函[2007]51号)—取保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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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应如何处理题目的复函(闽劳社函[2007]51号)—取保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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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泉劳社〔2007〕13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6条,《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8条第2款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条第2款及《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第2条,第2十6条之 划定,我省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权限已由法规明确授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限也由法规授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使。你局请示要求答复的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主要是关于企业未按划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层面的题目,依法应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此复2007年仲春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