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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题目的批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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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题目的批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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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民政厅:  1962年8月7日(62)省劳护字第214号,(62)民社字第67号请示收悉。关于参加经济建设工程的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被动员归家和经治愈后归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由谁开支的题目,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未愈被动员归家的,其医疗费由原工程单位负责开支,假如原工程单位已经移交或者撤销,应由接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分负责开支,直至治疗痊愈,其中经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的,按划定发给1次性残废抚恤费。对于因工负伤治愈后归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仍应由原工程单位负责开支(由于伤口复发属于工伤医疗遗留题目),假如原工程单位已经移交或者撤销,则应由接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分负责开支。至于因民工伤口复发引起的家庭糊口难题题目,可按1般社会救济题目处理。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