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 来源 : * 作者 : 铜陵刑事律师
关键词: 铜陵刑事律师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坡者抗诉后工苏 不明或者收到抗再书后未 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其到案后,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如果超过2 年仍在无不落的,应当定终止审理。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口小试牛刀
《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市一般不得加重原 审被告 人的刑罚。对于这-规定的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1]
A.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 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1] ABD. 选项C,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 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所以,再审不加刑可以有 例外。但二审程序中,除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以外,对于仅有被告人一 方上诉的案件,二审绝对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诉不加刑是没有例外的。故选项C错误。
上一条: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下一条: 铜陵刑事律师协商关于山寨机引起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