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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青★★)_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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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青★★)_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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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所无之权不同 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1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让与、抛弃、变更内容、设定负担的权能。 名义不同 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律行为。 效力不同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 所无之权不同 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名义不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效力不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例5甲委托乙保管A相机。乙因须向丙借款3万元,谎称A相机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质押合同,且无处分权,乙、丙质押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②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乙、丙质押合同有效。③无权处分场合,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由“善意取得制度”担当。因此,若因甲未追认等原因乙的处分权未得到补正,则丙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之途径取得质权,但在符合《民法典》 311 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丙仍可通过“善意取得”之途径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例6 甲委托乙保管A相机。乙因须向丙借款3万元,未经甲同意,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该相机质押给丙,并交付。①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质押合同,且无代理权,甲丙质押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质押合同当事人为甲和丙。②无权代理的事实,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 171 条的规定,甲、乙质押合同效力待定。若甲追认,质押合同在甲、丙间自始有效,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之途径取得质权。③若甲拒绝追认,甲、丙质押合同确定无效,即使丙主观上系善意例如非因重大过失不知乙欠缺代理权,丙也不可能通过“善意取得”之途径取得质权。无权代理场合,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由“表见代理制度”担当。“无权代理场合不发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