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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之保护_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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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之保护_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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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之保护 ①相对人无论善意恶意享有催告权。 a定代理人已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不知情的相对人之催告而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此后,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b催告的2种效力: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起3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a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所谓“善意”,指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b撤销权既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亦可以诉讼外通知的方式行使但不能以公告方式行使。c除斥间: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自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例1甲14岁、富家男,未经父母事先同意,甲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价值56万元的“3菱”红色跑车1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对甲表示同意但乙对此1直不知情。5月1日,乙给甲的父母打电话催告,甲的父母对乙表示追认甲的购车合同。①根据《民法典》137条的规定,4月3日,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甲了解或到达甲时,追认生效。②5月1日,不知情的乙催告后,已于4月3日生效的追认失效,买卖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此后,甲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向乙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③甲的法定代理人于5月1日向乙作出追认,追认于5月1日生效对话方式作出,自己了解时生效,汽车买卖合同溯及到4月1日生效。 特别提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通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见例2。 例2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乙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民法典》145 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根据通说观点,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